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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胜诉—合同成立生效需基于当事人自愿真实的合意

发布者:四川成竞律师事务所2022年01月07日 3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A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大庆市A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律师接受A公司的委托

案情描述:

原告××公司声称与被告A公司在2019121日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自2019121日起至20291113日享有A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公司授权黑龙江B公司使用上述商标,被告法定代表人却多次前往B公司制止对商标的合法使用,因此B公司拒绝使用原告委托C公司制作的103049个包装,造成原告××公司损失。因此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履行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103049个包装的货款共计381281.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请证据包括:1、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2、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3、原告与案外人C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4、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六份;5、黑龙江B公司出具的证明;6、采购订单,发货通知单;7、某律师事务所给黑龙江B公司出具的律师函;8、国内知识产权代理合同。欲以此证明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中的公章系被告对外所使用的合同专用章中的一枚,合同真实有效,但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反而阻碍原告基于合同获得的合法使用权,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失。

律师观点

律师接受被告A公司的委托后,根据对案件的详细了解后认为:1A公司从未与郑州A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过《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从未授予郑州A食品有限公司使用A公司所有的A系列商标及××××等商标。2、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1)合同约定的商标独占使用长达十年,却是无偿使用,这完全不符合商业惯例;(2)原告郑州A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上加盖的A公司合同专用章不是A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郑州A食品有限公司和公司股东私刻A公司合同专用章,并且利用该私刻的合同专用章制作了虚假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该行为涉嫌犯罪;(3)合同没有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签订日期。该合同是虚假的。3、原告授权黑龙江B公司使用A公司上述商标是违法行为,侵犯了A公司商标权,A公司将依法追究原告的民事和刑事责任。4A公司知道公司商标被违法侵权采取相应的维权手段,合法合理。A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5、基于原告提交的产品买卖合同没有体现A商标的任何内容,无法证明该合同与A商标由关联作用;付款行为不能证明与买卖合同有关,则不能证明与A商标有关联;转账回单也不代表资金已转入收款账户,不能作为交易的最终依据;况且就算提请的合同和转账记录都真实,但商标许可合同于2019121日签订,那么20191018日和20191112日转账回单是商标许可之前付款,商标还没有授权原告使用,与原告诉讼请求损失没有关联性;与C公司的产品买卖合同签订于20191218日,另外三份转账回单是在产品买卖合同之前付款,原告与C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与原告诉讼请求损失没有关联性。

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原告举示《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但并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经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证:1、从合同的形式看。案涉许可合同的原告签章处盖有原告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及落款时间,而被告盖章处仅盖有合同专用章一枚,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合同签署落款时间,同一合同双方签署形式不一致,原告称该合同系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签署,但未提交证据。2、从合同内容看。乙方独占使用甲方系列商标长达十年并无须支付对价,明显不符合一般市场规律及商业规则,原告也未有其他证据相以佐证其合理性。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7019.22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有效的合同成立并生效需基于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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