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自然人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

发布者:四川成竞律师事务所2022年01月06日 3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金××,男

被告:××房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案情描述:2014710日、2014821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商业服务中心一至三层内部装修工程《协议书》,发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一层201477日—201498日,工程造价:三层合计XXX元。原告金××是实际施工人。2015924日,原告按约定完成装修工程,被告人投入使用,被告已支付装修工程款55万元。经查明自2015119日至201934日止原告金××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原告金××提出工程价款及利息支付请求,律师接受被告××公司的委托

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欠款XXX.10元,利息XXX.83元(20159月至给付之日,月利率2%);2、判令被告支付外加的水电工程款98798.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1、被告××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金××剩余工程款808290及利息(基数为8082902015924日至实际履行给付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原告承担10953元,被告负担4171元。

律师观点

原告金××提出的证据:1、两份协议书,欲证明原告承包被告的装修工程;2、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欲证明工程已被××公司验收合格;3、施工联系单,欲证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误工损失近20万元;4、工程总价一份,欲证明承包项目由三部分组成;5××公司欠款计算表,欲证明案涉装修工程拖欠原告工程款;6、工程预算书和施工联系单,欲证明水电工程款;7、公证书和劳务合同,欲证明李××是被告××公司的财务会计,由其保管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由被告××公司的常××先签字,再由李××盖公司公章和王××的名章。

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律师认为:1、原告为自然人,不具有建筑施工的资质,所以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2、原告提交的验收确认单中的四人签名无法证明为本人所签,与原告有串通造假之嫌,且单位意见栏有一项“见整改单”,说明工程质量是不合格的,没有通过竣工验收。3、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李××的证人证言不真实;4、证据三、四、五、六,缺乏相关证据佐证,并且被告法人的印鉴都由财会人员管理、保管,原告出示的证据都是先加盖公章,再由被告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无法得到核实,证据上也没有被告单位任何股东的签字、意见或情况说明,法人的印章管理、使用过于混乱,不符合正常使用印鉴的管理规定,所以,严重影响了该组证据的证明力。5、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原始施工图纸、竣工验收、结算、合同外工程等的所有资料,并未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原告金××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对己不利后果。并且之后四年也未通过任何合法有效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有人为扩大损失之嫌。

法院审理确定合同无效,因金××为自然人无建筑施工的资质,但金××为实际施工人,且已按约定完成全部装修工程,需支付剩余的80多万价款。被告××公司自竣工之日起即开始使用,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有质量问题,则视为验收合格。但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通过证据34567得到支持,故其他请求不成立。

2021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组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支持。

  • 四川成竞律师事务所
  • 13348991589
  • 3151000********5K
  • 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99号五冶大厦b座23楼
  • 12年(优于85.71%的律所) 入驻华律
  • 52次(优于97.2%的律所) 用户采纳
  • 31次(优于97.3%的律所) 用户点赞
  • 21132分(优于97.84%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9篇(优于82.45%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