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启超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房产分割

发布者:台启超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15人看过

?

有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b+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案例:
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小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万贷款18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但他们还是没逃出一句诅咒,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最终选择分开,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财产和孩子怎么分离呢?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可以补偿小方3万元,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首付是自个儿付的,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
  经过法庭调查,查明事实如下: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案件审理过程两人一致同意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婚生子由小方抚养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房产归小胡所有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b+c)=203360.55÷(122800+180000+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找补小胡的数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找补小方的数额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来源:浙江天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