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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与Y公司知识产权纠纷

发布者: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7日|分类:专利 |4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X公司诉Y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X公司在Z网站上了解到Y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原告是汽车电子设备领域的企业,张某是专利号为ZL201420287528.7、专利名为“一种磁吸式触发报警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4年5月30日申请,2014年12月31日获得授权,至今仍然有效。2015年1月4日,原告与张某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原告取得涉案专利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的使用权,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专利使用费为人民币50万元,因此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 

       原告X公司诉求,判令被告:

      1、立即停止侵犯ZL20142028752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25000元,公证费用1400元,共326400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Y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于2010年7月1日与销售方W公司就涉案侵权产品签订合同,约定由W公司向被告提供涉案产品。被告采用合理价格、合法渠道够得涉案产品,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前并不知道涉案产品是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产品,也无法得知,并且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再Z网站上下架涉案产品,删除了相关的销售链接,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1、Y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Y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20000元;

      3、驳回原告X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知识产权作为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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