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曦与被告张X发、X工贸有限公司、Y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Y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同意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被告张X曦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463.4元。被告X工贸有限公司同意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一次赔付经济损失900元。
二、原、被告就本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不再有其他争议,双方之间不再就本事故损失向对方主张任何诉讼和实体权利。
三、本案诉讼费用175元,由原告张X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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