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小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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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作者:尚小雪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24次举报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要区分为两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为合同法颁行于民法通则之后,所以合同法实际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更加人性化、科学化,且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非常好。

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2.认定乘人之危应从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一方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我认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认定为处于急迫需要)

(2)对方明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证据表明B明知A处于急需手术费的情形)

(3)一方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A的确同意了B的要求,由此可见,A的同意正是认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条件,你不用因此而担心标准很模糊)

(4)一方因为接受对方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此案中,A将房卖于B的价格如果是正常市价的话,可能得不到支持,必须是A因其卖房行为,而遭受了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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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小雪律师,执业6年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系,现为吉林省松原市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从进入律所以后,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松原
  • 执业单位: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720********5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