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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聊斋>谈刑罚

作者:张科旭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5次举报

《聊斋志异·李伯言》这个故事,说的是沂水一个叫李伯言的人,性格真正刚强,有侠肝义胆。有一天,忽然得了暴病。家人进药,他推辞说:“我的病非药可治疗的。阴司缺一阎罗,让我代理一下。死后不要埋我,宜待之。”于是当日李伯言真的“死了”,有小鬼带领他到了阎罗殿,开始代理“阎罗”。

在其代理阎罗期间,办理的一个案件是:江南某生,奸淫了良家妇女82人;审讯之后,按阴司的法律,应当对其处以“炮烙”之刑。厅堂之下设一铜柱,中间是烧红的炭,将铜柱烧得里外通红。一群小鬼用铁蒺藜驱赶某生爬铜柱,其两手移动,双脚盘柱而上。刚爬到柱顶,烟气飞腾,随着一声如爆竹的响声,人就坠到地上,蜷伏一会之后又苏醒过来,小鬼佯装再抽打他爬柱,爬到顶依然爆响一声落到地上。反复3次之后,某生落地变作一股烟慢慢消散,再也不能成为人形了。

另一个案件是:同邑王某(和李伯言是儿女亲家),被一婢女之父讼王某霸占了其生女。但实际情况是,有一家人卖婢女,王某知道其不是正道来的,贪图其便宜,于是就购买了。李见到亲家王某后,心中就产生了偏袒的意思。这种想法一产生,忽然见殿上起了大火,火焰烧到了梁栋。李伯言大惊。这时,鬼吏告诉李生: “阴司与人间不一样,一念之私不能有;急消私念,则火自然就灭了。”李生于是敛神寂虑,火立即就熄灭了。之后,按照阴司的法律,将王某处以了笞刑,然后将王某送回了人间。王某“死后”三日之后复活。随后,李伯言也被送还阳间而复活。

在上述两个案件之中,一人被施以“炮烙”之酷刑,而另一则仅仅受到了“笞刑”之轻刑,其残酷程度可谓有着天壤之别。但这篇文章最后,作者却以“异史氏”的口气评论到:“阴司之刑,惨于阳世;责亦苛于阳世;然关说不行,则受残酷者不怨也。谁谓夜台无天日哉?第恨无火烧临民之堂耳!”

《聊斋志异》既然系假“鬼狐”之言而反映现实社会的一部奇书,其虚幻故事的背后必然有着真实社会的背景。比如,《李伯言》一文中的“炮烙”之刑,不仅见于类似于聊斋的传说,作为信史的《史记》之中同样有着记载。据《史记·殷本记》载,纣王“好酒淫乐,嬖于妇人”,从而引发了百姓怨望、诸侯反叛的局面;纣王于是实施酷刑,创造了“炮格(烙)之法”,以打击人们对其淫乐的批评与纳谏。虽然,历史上的“炮烙”之刑实施在细节上与《聊斋志异》中存在着些许的差别,但其残酷程度却是非常的一致。

在主张以 “仁恕”为治国理念的传统儒家学说之中,将“炮烙”这种酷刑视为一种“暴政”,与纣王的荒淫生活一起作为殷商灭亡的主要原因。但是,在“异史氏”的眼中,相对于阳间的“关说”之风盛行,阴间的可贵之处在于:一是,由于阴间不存在着“关说”现象,在刑罚实施之中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即使其存在着“炮烙”这样的残酷刑罚,但受到酷刑的人并不因此怨恨。二是,作者对于这样的酷刑也并没有像正统的儒家学者那样,将之视为“暴政”而予以批评、谴责,而是因第一个案件中某生奸淫妇女而罪大恶极,对其施以酷刑并无不妥;相反地,正是由于这种行为极端地卑劣,往往只有对其施以极端的酷刑,才能够平复人们的极端愤恨之情,才能够让人们感悟到社会的公正性。很显然,在“异史氏”的眼中,刑罚实施中的公平性、正当性远远比残酷程度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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