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事实简介,x年x月x日,原告错将人民币款项120万元转汇至被告(一)的银行账户内,后被告(一)将该款项取出并以夫妻名义另行存入银行,原告发现款项转错后,多次与二被告沟通,要求返还120万元款项,但均遭拒绝。
本案实际上并非是简单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涉及政府拆迁及补偿、原告曾经向被告借款等情节。但我们把问题简单化处理,仅仅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款项,抓住政府没有授权给原告的关键点,由于对方提出原告曾经向被告借款的事实及证据,加上原告也承认曾经借款未还的事实,法院最终扣除借款的10万元支持了我们的请求,履行期满后将诉前已经保全的款项直接申请法院划扣给当事人。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选择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是否准确;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的款项;针对以上焦点我们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本案原告选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其构成要件有:受有利益、致人损害、手有利益与致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在本案中,二被告能够及时搬迁和腾空房屋是原告给付款项的动机和目的,是这一给付的基础法律关系,但二被告不存在收受款项后立即搬迁的行为和意思表示,那么就不能存在继续保留款项的法律原因,构成不当得利。二、二被告应当返还款项120元及相应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人,返还不当利益应包括原物及原物所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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