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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

发布者:陈振洲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606人看过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本罪论处。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两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只能是个人,单位无法构成本罪。


(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需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有的财产而企图非法占有该财产。


(四)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人需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占行为以及数额较大,达到法定立案点。


三、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


(一)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量刑基准点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企业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因此,本罪的发生往往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那么企业应当如何对本罪进行防范呢?


本罪多发生于企业内部员工身上,尤其是中层领导、财务人员以及负责购销的工作人员,因此,企业对本罪的防范应主要在针对员工的监督上面。


首先,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侵占一旦发生,公司在报案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劳动合同证明与该员工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则会被定性为为盗窃、诈骗或者侵占,其中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要公司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调查证据,难度增大许多。


其次,对于交易往来,尤其是长期客户一定要定时进行账目核对,及时掌握财务情况,防止信息掌握在少数业务员手中,公司管理失控。账目核对应当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且应完善监督制度,人员之间互相制衡、监督,责任到人。避免出现问题后无法确定相关责任人的情况。


第三,及时发放员工工资,尽量避免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现实生活中,许多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都是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引起的。


最后,妥善保存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资料,一旦发生职务侵占案件,及时携带这些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员工侵占数额不足起刑点,则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追索损失款项。


五、经典案例


某某职务侵占罪


(一)案情简介


2009年9月起,被告人许某某在上海楚炫堂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炫堂公司)担任行政人事部经理,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日常行政管理以及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等工作。


2010年8月,被告人许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伪造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核准书》,谎称需要向社保局缴纳残疾事业定额基金,要求公司支付人民币375260元到上海缇森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同年8月31日,楚炫堂公司将人民币375260元汇入缇森公司账户,而后被告许某某让缇森公司扣除税费人民币23260元后将余下的人民币352000元转汇至其姐姐许美香作的扬州臻极充气游艺器材有限公司账户,山许美香将该笔民币352000元提取后交与被告人许某某。被告人许伟将其中人民币80000元支付其奶奶朱某某的手术费用,余款存入银行、汇入股票账户以及用于日常消费等。


2011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伟的办公室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许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缴全部赃款。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2.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三)案件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在上海楚炫堂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人事部经理,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日常行政管理以及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等工作。其身份符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主题要求。


其次,许某某伪造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核准书》,谎称需要向社保局缴纳残疾事业定额基金,获取了相关款项。其行为明显利用了职务便利,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


第三,许某某取得该笔款项后,将其中人民币80000元支付其奶奶朱某某的手术费用,余款存入银行、汇入股票账户以及用于日常消费等。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许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金额巨大,但其到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考虑到已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应对许伟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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