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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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离婚目的而写下的借条,是否有效?

发布者:陈振洲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21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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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郑某与张某于201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8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外欠债务;离婚后,男方及男方父母给予女方的财物归女方所有,无其他协议”。按理说有离婚协议就可以去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了,但结婚证却被张某父亲强行控制。

为了与妻子张某离婚,郑某在去办理离婚手续前,郑某应张某父亲要求,向张某出具一张向妻子借款50万元的借条。到12月30日双方因为这件事发生争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结这起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该借条未生效。郑某也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下面,我们就来理一理该借条为什么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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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借条未生效的原因是什么?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是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的实践合同,要想认定借条已经生效,不仅要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还要证明已经支付过借款的事实。

1、张某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出具人(郑某)与借条收领人(张某自己)之间订立借贷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向郑某支付过借款的事实;

2、作为离婚一方当事人于离婚当日将50万元巨额款项出借给对方当事人有悖生活常理;

3、结合张某关于借条系双方离婚时,郑某自愿给付张某离婚补偿而以借条形式出具的辩解,可以认定张某未实际向郑某支付出借款50万元;

本案中,因为认定张某未实际出借50万元给郑某,因此,此张借条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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