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分析:
本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李某、左某的代理人。虽然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我方全责,但对方提出的车份款以及误工费,系不合理要求,我方就此充分论证,成功为当事人李某、左某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费用。本案中聂某并未因事故致人身损害,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聂某车辆系出租车,停运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因此聂某因交通事故的停运损失应有侵权人李某承担,但损失的具体数额须依据聂某提交的证明,车辆维修的期限等证据综合认定出来。李某、左某已就聂某的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过赔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聂某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四百一十二元二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聂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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