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分析:
本案当事人的房屋在购买后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因开发商和他人的债务纠纷被执行查封。本律师承办后,就尹某已全部支付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这一关键点进行充分举证,成功帮助当事人尹某房屋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于2012年7月28日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第三人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原告对于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请求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停止对尹某房产的强制执行,解除查封措施。
案件受理费4189元,被告负担500元,原告负担500元,第三人负担3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