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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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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遗嘱形式存争议

发布者:周密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继承 |4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遗嘱继承纠纷——遗嘱形式存争议

案情介绍:

20178月,林某秀与林某丽姐妹两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其侄子林某一将其二人以法定继承为由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林某一是林家姐妹早逝哥哥的儿子,哥哥去世后,林家姐妹以及其母亲郭某一直对他照顾有加。20173月郭某去世,留下遗嘱其名下个人房产由一直照顾她的两个女儿继承。知道遗嘱事情的林某一开始是不反对的,后发现遗嘱不满足法定要求的形式,故起诉至法院认为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后林家姐妹找到周律师代理此案。

周密律师代理意见

周律师认为,本案案由应为遗嘱继承,而非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郭某一人独居,林家姐妹常来常往,生活上一直照顾着被继承人,2017年2月被继承人考虑到林家姐妹多年对其照顾有加,对其十分孝顺,故立下遗嘱,该房屋由林家姐妹二人继承,遗嘱由林家姐妹的舅舅保管,直至被继承人去世由被告舅舅宣读遗嘱。故本案应是遗嘱继承,而非法定继承,林某一无权继承该房屋。

遗嘱人自书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案遗嘱中财产房屋应由林家姐妹合法继承。立遗嘱人郭某是海淀区某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产权证为证,其生前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依法行使财产处分权,书写自书遗嘱,指定由法定承人林家姐妹继承继承。此乃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时间。被继承人生前身体硬朗,精神状态良好,曾参加各种社区活动,即使人生最后之际精神状态依然良好,有病历记录证明。故该自书遗嘱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关于遗嘱落款日期中未写明具体日期问题,不应成为遗嘱生效的障碍,作为普通民众在书写文书上一定程度上自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另该遗嘱亦有相关人士证明其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自书遗嘱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应当严格按照遗嘱执行,由林家姐妹合法继承立遗嘱人所拥有的房屋。

最终结果:

法院采纳周律师代理意见,但由于本案双方存在亲情的牵挂,最终调解结案,林家姐妹共同继承该房产,二姐妹给予侄子林某一部分金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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