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密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0日 4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李先生为家中长子,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多年来一直是李先生赡养父母,照顾兄弟姐妹,但在父母去世后其余的姐弟三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
周律师代理意见:周律师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实际为李家二老与李先生共同所有。早在1993年由李先生作为实际出资人与父母共同向某公司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并在1996年因该房屋争议问题,李先生与其父母一起作为适格被告出庭,法院判决可间接证明李先生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
另在两位老人都去世多年以后,李先生是以自己名义签订《自管公房标准价改成本价购销合同》,并补缴一笔购房款,但因为当时制度原因随后只能颁发已去世的李家二老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故该诉争房屋并不能当然的作为遗产继承,应依法先析产后继承。
另李先生为李家的长子,二老生前一直与李先生生活在一起,由李先生赡养,而其他子女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两位老人的生养死葬费用均由李先生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针对遗产部分李家姐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判决:庭上原告听完周律师相关法律意见,接受了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房屋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给付对方部分房屋折价。
事后李先生对周律师也是十分感激,本以为将要丢掉房子,没想到会绝处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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