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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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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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不履行,赔偿50万

发布者:马静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4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履行协议,与第三方又签订合同。因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法院酌情判赔50万元补偿金。

  本律师代理的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标的2.2亿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不再与原告联系,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同一标的的装饰装修合同。原告以被告违约请求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的15日之内报有关部门备案,合同是附条件生效,同时原告提出的损失没有依据等。因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这也是被告敢于违约的前提),原告确实也提供不出损失的证据,法院折中判决被告补偿原告50万元。

  违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果该条款欠缺,对守约方不利,即便诉讼,违约金的部分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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