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的敲诈勒索金额600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597万未遂),假如指控成立,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将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邓明毅律师在一审法院审理阶段担任李某的辩护人,经深入分析案情,辩护人认为指控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本人也供认不讳,本案应从量刑方面着手为李某进行罪轻辩护。其中最为关键的切入点就在李某的敲诈勒索数额方面,李某虽曾向被害人索要巨额款项,但这是在明知被害人根本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提出,其故意夸大海口以便与被害人进行讨价还价,希望能够最终索取到几万元用于偿还债务。经充分论证以及查找大量司法案例,辩护人提出李某没有敲诈勒索600万元的主观故意,最终也是与被害人达成了5万元的约定(实际只取得3万元),依法依理不能以600万元作为李某敲诈勒索数额进行定罪量刑的辩护观点,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的敲诈勒索数额是5万元(其中3万既遂,2万未遂),结合到李某的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辩护律师的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