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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的后裔》大热:追剧追星切莫侵犯著作权!

发布者:刘辉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837人看过

时隔三年,继《来自星星的你》之后,终于又有了一部韩剧爆款,宋慧乔、宋仲基主演的《太阳的后裔》一开播就收视、口碑居高不下。成为时下最热门的韩剧,最养眼的CP。

《太阳的后裔》是破天荒一部韩国、中国同时播出的韩剧。为了迎合中国市场,韩剧改变了边播边拍的习惯,光卖版权就收回了成本,而在中国获得独家版权的某视频网站也因此多了巨大的会员收入,甚至一集的点击率就高达一亿次,要知道这还仅仅只是会员的点击收看。《太阳的后裔》是一个转折点,让习惯的免费的中国观众开始转变观念,好东西就是应该花钱买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然而随着《太阳的后裔》的大火,网络上出现了一些网站、个人云盘 、微博、微信流传着一些本剧的盗版视频,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远低于有该剧著作权的视频网站观看价格进行传播。

关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部分相关法条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擅自传播销售他人作品应担侵权责任, 情节严重者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刊登广告或收取会员费用,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即使点击数量或者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分别达到2项标准一半以上的,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若数额或数量达到前述标准5倍以上,则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利用淘宝销售或者通过微博、朋友圈、云盘等上传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还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好东西就是应该花钱买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原创作者:刘东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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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咨询微信号:lhls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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