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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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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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所送财物怎么处理?

发布者:刘辉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648人看过

一、婚前给付等于婚前赠与吗?

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 通常称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婚姻关系之后接受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可以成为婚前财产赠与;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于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

二、恋爱期间赠与巨额财物,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何某应当返还该笔巨额财产。

三、如何处理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的纠纷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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