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传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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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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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关于防范外资非正常撤离风险的提示

发布者:周传豹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057人看过

    最近,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精神,本律师特向各有关单位做如下提示:

    一、何为“外资”?

    “外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中含有(或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这部分资金称为“外资”。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商独资企业。

    二、什么是“非正常撤离”?

    目前,金融危机波及到了世界的各个角落,在我国境内落户的个别外资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不顾中国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利益,擅自撤资。这种情况会对中国企业和金融市场造成一定影响。那么,哪些情况属于“非正常撤离”呢?

    1.在企业有效经营期限内,外商投资者未经中国投资者同意,利用各种手段或借口,撤离资金和人员。

    2.在企业有效经营期限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企业未经法定程序和清算程序,撤离资金和人员。

    3.在企业对外负有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撤离资金和人员。

    4.外商独资企业,在企业有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撤离资金和人员。

    三、应对方式

    1.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此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外方行为涉嫌抽逃出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因外资非正常撤离、未履行正常清算义务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时起诉并采取保全措施。
   3.对拖欠税款的外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追缴。对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根据我国和外国签订的条约,请求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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