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一、总则
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断提高我市核心竞争力,促进天津市科技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和在本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三、资助范围
(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向港、澳、台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天津市医药、食品、保健品,天津市名牌产品外观设计,天津市青少年发明创造等专利申请资助,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四、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一)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为本市(以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并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按规定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接受理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向港、澳、台提出的有关发明专利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三)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五、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天津市第二批专利示范企事业试点单位、天津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重点单位、《天津市2008年度重点扶持专利产品目录》项目承担单位资助标准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6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
(二)区县、工业总公司、控股集团、集团公司的专利工作重点单位资助标准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8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
(三)一般单位和个人资助标准
1、职务发明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5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300元/件;
(2)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150元/件。
(四)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申请发明专利5000元/件。
支持天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给予奖励,金额不受最高资助限额限制。
六、资助限定
(一)同一自然人每年度享受资助最高限额3000元(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专利申请资助不受此限制);
(二)同一单位每年度享受资助最高限额20万元;
(三)同一技术方案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只资助其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
(四)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指的专利申请不给予资助。
七、资助受益人
资助的受益人为全体专利申请人。资助受益人可以委托他人或机构代办资助申请手续,但必须出具由资助受益人盖章(资助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八、资助请求的受理
(一)受理单位
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天津市第二批专利示范企事业试点单位、天津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重点单位、《天津市2008年度重点扶持专利产品目录》项目承担单位的专利申请资助,工业总公司、控股集团、集团公司重点工作单位的专利申请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
区县专利工作重点单位及其他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资助由所在区县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以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
(二)受理时间
1、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四次受理,具体日期为:
(1)2008年10月8日—9日;
(2)2008年11月4日—5日;
(3)2008年12月2日—3日;
(4)2009年1月6日—8日。
2、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分三次受理,具体日期为:
(1)2008年10月8日—9日;
(2)2008年11月4日—5日;
(3)2009年1月6日—8日。
(三)资助请求人须向受理单位提供的材料
1、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请求书1份(请求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可现场索取或网上下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一页、《摘要》复印件各1份;
3、缴纳申请费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复印件留存)。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审核;申请人为单位,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专利申请资助检索报告1份。国内专利申请,由各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或具有专利信息检索资格的机构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
5、职务发明须提供专利申请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单位介绍信1份,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事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非职务发明须提供专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6、代为办理资助请求手续的,还须提供资助受益人共同出具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要明确资助款收取人。
九、资助请求的审查
各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对受理的专利申请资助请求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请求人是否为本办法二、七、八(一)款规定的情况;
(二)请求资助的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三、四的要求;
(三)请求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八(三)款的要求;
(四)专利申请是否为本办法六(三)、六(四)款的情况;
(五)其它相关问题的审查;
(六)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资助请求人提供专利申请全套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为本办法六(四)情况的,暂停资助,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后再按本办法补发资助。
对于初步审查合格的,发给资助请求人《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
十、资助金的领取
(一)领取时间
由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在《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中指定。
(二)所需凭证
资助请求人须带《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在指定时间换取《付款单》,凭《付款单》到原受理单位领取资助金。
未按指定时间换取《付款单》领取资助金的,视为放弃领取资助,不再补办。
事业单位领取资助金的,须开具《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企业单位领取资助金的,须开具《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
个人领取资助金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
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要求将资助款拨入其帐户的,须出具全体申请人同意将资助金拨向受托代理机构的证明,并开具《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
十一、资金的使用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奖励在专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不得挪为它用。
十二、责任
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资助金全数追回,并在三年内不给予资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1、各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
附件1
各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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