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传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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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发布者:周传豹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3999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04109日,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王某起诉开发商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并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经过】

2004813日,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开发商所属的某花园小区二室一厅住房一套,价款235000元;李某先交首付款55000元,余款由李某办理按揭贷款,全款付清后7日内开发商交付房屋,李某入住。但是,履行过程中,李某在办理房屋他项权之前,先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本应该立即去办理他项权,即抵押登记,但是李某见有机可乘,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继续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而是直接把房屋所有权证带回家,通过房屋中介将该房屋卖给王某,得价款315000元。产权登记进件后,区房管局审查得知该房屋原房款未付清,尚差18万元。遂未发放产权证。王某方知该房屋尚欠款,且未办理入住手续,遂要求李某承担责任,遭到拒绝。于是,王某将开发商告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对开发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尚未与王某签订任何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王某不能要求开发商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2、李某中途停止贷款,也未付清房屋全款。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案中,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开发商在李某付清全款之前,有权不交付钥匙,不给李某办理入住手续。

3、如果说李某是将其对开发商的债务转让给了王某,那么根据《合同法》第84 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李某转移债务的行为并未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因此是无效的。

4、王某未交齐房款的行为,构成对开发商的违约。此时,开发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

5、李某隐瞒事实真相卖房给王某的行为违反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即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本案结果】

王某撤诉,另觅其他维权途径。

【律师建议】

开发商应当与房屋管理机关加强协调,完善产权登记流程管理,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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