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讨现象不但破坏城市形象,而且引起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组织未成年人或残疾人乞讨更是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些不法分子甚至通过拐骗儿童或故意将人致残的犯罪行为强迫被拐骗儿童和被致残人乞讨。
我国现行有关乞讨人员的立法主要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针对儿童和残疾人乞讨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在刑法第26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62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写出刑法,无疑加大了对残疾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表明了国家对儿童和残疾人乞讨现象的重视和整治组织儿童和残疾人乞讨犯罪行为的决心。但是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仅一部刑法或者仅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入刑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程序,加大对乞讨残疾人和乞讨儿童的保护力度。
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通过立法赋予相关部门职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法规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由于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能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所以说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在见到乞讨儿童和残疾人时不能强制将其送入救助站而只能告知其向救助站救助。
鉴于儿童和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且乞讨的儿童和残疾人有可能是被迫乞讨,甚至是被拐骗或者被致残后被迫乞讨的特殊性,建议通过立法赋予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在看到儿童或者残疾人乞讨时可以强制将乞讨儿童或乞讨残疾人送到救助站的职权。由于,这一强制送到救助站的行为有可能侵犯乞讨儿童和残疾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应谨慎立法,权衡保护儿童和残疾人人身自由权利和保护儿童和残疾人其他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立法时还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的规定,对儿童和残疾人也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使其不再受到组织乞讨者的伤害并联系好当地有关人员和部门时为止。
同时在立法中也应进一步明确对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以及对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处罚措施。
二、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对于乞讨儿童,在乞讨儿童被送到救助站之后,由救助站负责联系乞讨儿童的监护人和乞讨儿童当地的教育部门,保证乞讨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应当由当地教育部门协助乞讨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对于乞讨的残疾人,由救助站负责联系乞讨残疾人的亲属、该残疾人所在地的残联和劳动部门。由残疾人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对乞讨残疾人进行相应能力范围内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解决其就业问题,切实保护乞讨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救助站等有关部门发现有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行为或者有拐骗儿童或者故意伤害情形的,应将有关线索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追究违法犯罪人的责任。
四、救助站应当加强对被救助儿童和残疾人的教育。可以通过向被救助儿童和残疾人发放免费书籍、画册等方式帮助被救助儿童和残疾人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应加强对被救助儿童和残疾人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走出被骗或者被害以及在乞讨过程中产生的心理阴影。
五、加强宣传,呼吁民众在看到儿童和残疾人乞讨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或者直接向乞讨儿童或残疾人提供援助。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儿童和残疾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