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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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咏梅与吴鸿溪、吴学宁、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吴肖亚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亚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0日|分类:拆迁安置 |11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马X梅因与被申请人吴X溪、吴X宁及一审第三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吴肖亚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X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马X梅因与被申请人吴X溪、吴X宁及一审第三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吴肖亚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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