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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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巧红与赵群利、陈文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亚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8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西安市雁塔区甘家寨新村东一排2号楼7单元房屋系由赵x利与陈x辉原共同共有的自建房屋拆迁安置而来,尽管赵x利与陈x辉曾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但该协议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依法撤销,现赵x利主张陈x辉返还涉案房屋中应归其所有的房屋,原判依据赵x利与陈x辉对涉案房屋共有的事实支持赵x利该主张是正确的。陈x辉与黄X红签订的离婚协议将涉案房屋全部归黄X红所有,该协议显然侵犯了赵x利的合法利益,故原判认定该离婚协议中涉及赵x利的财产部分无效,黄X红占有赵x利的房屋应予返还,符合法律规定。黄X红上诉认为涉案房屋中第一层房屋经济价值较大,第一层与第二层房屋租金收入差额较大,故其主张应平均分割第一、二层房屋。对于该主张,黄X红负有举证责任。但黄X红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的事实能够成立,且涉案房屋第一层与第二层面积相等,第二层房屋经陈x辉改造后亦作为招待所经营使用。另,原审判决判令第三层房屋中黄X红分得的面积亦大于赵x利分得的面积。故原判根据房屋居住现状,从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出发,判令赵x利分得涉案房屋一层全部房屋及三层a、b、c、d、e、f号房屋,黄X红分得二层全部房屋及三层A、B、C、D、E、F号房屋,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黄X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裁判结果如上所述,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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