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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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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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某公司与欧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光泽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3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件系买卖合同纠纷,对方要求该公司的经理承担买卖合同的货款,但是个人职务行为所代表的是公司,公司是最终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被上诉方错误地将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混同,想让公司债务由个人承担,该案件一审时上诉人未明确自己的法律关系地位,导致法院事实认定上的错误,二审阶段本律师介入后,通过寻找对方证据上的瑕疵并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从而赢得了该案件。

       类似案件律师提示:按照我国民间交易的习惯,相当一部分业务员或收货员会在收货单等证明卖方已经交货的单据上签字证明已经收到货款,但这样做法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业务员或收货员自己的个人行为,故建议在每次填写收获单时注明自己的身份,如:XXX公司或商铺业务员 XXX,以便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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