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肖某是多年的好朋友,王某因应酬需要向肖某借车使用,2016年03月29日23时27分许,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钟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黄某死亡及多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交警认定王某负全责。事后,黄某家属将王某、王某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肖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0多万元人民币。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焦点在于车主肖某将车借与王某驾驶,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车主肖某是否也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以下两点:
一、机动车所有人即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若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形是哪些,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有如下几方面: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在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事实,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王某驾驶操作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造成。车主肖某不存在上述过错情形,不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驾车有风险,借车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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