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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代理词(二次起诉判决不离婚)

发布者:李勇增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7日|分类:成功案例 |1171人看过举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与审判员

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宋xx的委托,特指派我们作为被告宋xx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们与被告充分的沟通,做了详细的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就本案事实,做出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与原告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彼此充分了解,感情很好,并非原告所述那样“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被告与原告在登记结婚之前早已认识,双方经过充分沟通了解,均了解到双方都有过一次婚姻,俩人结婚并不是初婚的情况,但双方仍一致认为对方就是自己结婚的对象,是以后人生道路上的伴侣。特别是俩人准备登记结婚时期,虽然遭到子女的反对,原告与被告还是坚持下来,领取了结婚证。以上情况充分说明了被告与原告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已充分了解,并不存在原告诉状中陈述的那样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

二、婚后被告与原告相亲相爱,彼此珍惜对方,感情牢固。

被告与原告2006年登记结婚后,被告为了尽快融入原告的家庭生活,充分尊重原告与原告的子女,努力和原告的子女沟通交流,尽最大的努力与原告的子女和睦相处,消除隔阂。为了家庭和睦与稳定,被告日夜操劳,不但要照顾原告,还照顾原告的子女,把两个孩子抚养成人,成家立业。在这些年中,被告含辛茹苦维持着这个家庭,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被告与原告感情也很好,并不是原告诉状中的那样被告不照顾原告。

原告在诉状中说,原、被告婚后性格差异太大,无共同的语言,如果没有共同语言,没有感情,如何能在一起生活长达九年之久,共同生活九年之久的时间已充分说明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牢固。因此,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经常发生口角,双方已分居多年”的陈述是不真实的。2013年10 月,原告离开家搬到原告女儿家居住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而分居的,而是原告向被告说想女儿了,想去天津看女儿,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在外居住的。

三、对于原告二次起诉离婚问题。

原告起诉中称已起诉离婚一次,最后法庭判决不准离婚,而后双方未和好,再次起诉离婚。

我们认为判决离婚与否的关键是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重点关注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而不能机械的看是否属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就轻易的判决离婚。

结合本案,首先,原告与被告结婚长达近九年,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虽然发生些不愉快,有点小矛盾,但都是无关原则的小问题,并没到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其次,原告离家搬到女儿家居住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原因,而是以走亲戚为名,并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法定情形;最后,第一次离婚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积极为了家庭和睦,劝原告回来居住,为挽回婚姻被告做了很多尝试,但因为原告子女方面的原因没有回来居住。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深厚,并结婚长达九年之久,夫妻感情很好,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事由。我们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濡以沫,相亲相爱,家庭成员应团结和睦,原、被告都将步入老年生活,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相互扶持,享受天伦之乐。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代理人: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

                                      吴兰刚律师

                                      李勇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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