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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但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证的回迁安置房如何继承

发布者:李勇增|时间:2023年10月11日|2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李某某王某某系夫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李某华、李某清、李某芳2018年李某某与王某某居住所有的房产所在地段拆迁,李某某与当地拆迁部门签署《《济南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李某某位于济南市某区的房屋被征收,李某某自愿选择按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当地拆迁部门xx片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安置房屋期房安置李某某李某某支付差价双方签署补偿协议后,李某某居住的房产被拆迁。

2020年,李某某、王某某先后去世,王某某在去世之前留有遗嘱,将拆迁安置的房屋给李某华所有。

2021年10月份,拆迁置换的房屋建成,因李某华、李某清、李某芳对安置房屋归属、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补交回迁安置房屋差价,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也就没有办理房产产权证书。李某华以遗嘱纠纷将李某清、李某芳起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

办案情况

在李某华起诉后,因李某华的诉求是要求确认建成的房屋归李某华所有,另外按照房产价值给李某清、李某芳经济补偿。鉴于涉案房屋还没有产权证据,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是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现在回迁安置房虽然已经建成,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李某某签署,而非李某华,并且回迁房屋还需要补缴差价才可以交付,回迁房屋的物权是待定的,无法确定物权,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因回迁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也就不存在物权归属的问题,而鉴于李某华、李某清、李某芳对回迁房屋归属存在争议,在没有法律文书确定该房屋归属某一方的情况下,当地拆迁部门无法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该案一度陷入僵局,走到了死胡同。

后经辗转,李某华找到李勇增律师,经充分了解情况,并与当地法院沟通,法院明确没有不动产证书的房屋无法确定物权分割。鉴于该案还未开庭审理。李勇增律师另辟蹊径,既然无法确定物权,无法从物权分割上,那么可以从债权上考虑,在制定下的诉讼策略后,李某华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在收到李某华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后,经法院审理判决:1.王某某留下的遗嘱部分有效;2.李某某签订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由李某华继承享有并承担,该房屋具备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时办至李某华名下,相关税费由原告

李某华负担;3.李某华向李某清、李某芳支付其承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后的补偿款。

该判决现已生效,李某某依据该判决书已经与拆迁部门交接了涉案房屋,入住并办理了房产权属证书。

律师点评及建议

拆迁前的房屋李某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拆迁,李某某与济南某区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选择按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补偿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为李某某、王某某享有,现安置房屋虽已建成,但因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尚未交付,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可由继承人继承。李某华要求依法分割补偿协议中财产性利益和债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还未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的房屋,因原购房合同或者拆迁补偿协议中购买方或者安置方,在未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时去世的。作为继承人如果想要取得该房产,可以通过要求继承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待符合办证条件时登记在继承人名,从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而非直接确认房屋由继承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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