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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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发布者:周清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1日|分类:保险理赔 |641人看过

2011年7月,原告A公司为其所有的奥迪轿车在被告成功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双方在车辆损失险条款第四条中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在有关责任免除部分第七条第(十)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2年9月7日,A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突然遭遇暴雨,周边的雨水涌入造成车辆熄火发生车损。事后,该车投保的成功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发动机进水属于被告的免责事由,被告不应理赔。A公司为维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发动机部分损失33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是否属于被告的免责事由。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发动机进水属于被告的免责事由,被告不应理赔。

  另一种观点认为:涉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部分明确约定因暴雨造成涉案保险车辆的损失由上诉人负责赔偿,而本案中涉案保险车辆确系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损失,且涉案保险标的系车辆整体,该条款亦未将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故发动机损失应视为涉案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虽然涉案保险条款第七条“责任免除”部分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上诉人不负责赔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结合本案而言,保险公司作为涉案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既约定“保险人赔偿因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又约定“保险人不赔偿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二者相互矛盾。因此,被告不能以“发动机进水”为由拒绝承担因涉案事故产生的发动机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保险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所指的保险事故为发动机进水,而本案的保险事故为暴雨,并非发动机进水,故本案并不适用该条款。虽然本案中出现了发动机进水的客观事实,但该客观事实系由承保风险之一的暴雨所致,或者说暴雨是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近因,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将该条款理解为无论何种情况下,车辆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均属免责范围,但该条款对此并未予以明确,结合保险条款上下文,按照通常理解方式对该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因涉案事故产生的发动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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