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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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专职律师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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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高XX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洹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19)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高XX、马XX、孙XX、魏XX、李XX、朱XX、闫XX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XX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XX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雇佣陈X、沈X(另案处理)在QQ、微信等互联网社交平台大量散布虚假招工信息;雇佣被告人高XX、李XX、闫XX、孙XX、朱XX、魏XX及张XX、窦XX、曾XX、闫XX(均另案处理)等人扮演指导老师向被介绍来求职的被害人以指导费为名骗取每人人民币9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随后再将被害人推送给被告人马XX等人扮演的“一对一指导老师”以高级会员的名义再次骗取每人139元;最后由石X(另案处理)等人扮演的“返现任务老师”发送虚假的工作给被害人。现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何XX等人从246名被害人处共计骗得27,690元,其中何XX、高XX、马XX涉案金额为27,690元,李XX涉案金额为3,703元,闫XX涉案金额为5,287元,孙XX涉案金额为4,021元,朱XX涉案金额为5,544元,魏XX涉案金额为5,546元。
被告人何XX于2019年4月2日在隆昌市人民中路妇幼保健院内被抓获;被告人高XX于2019年4月3日在淮北市相山区新星小区23栋2单XX被抓获;被告人马XX于2019年4月3日在斗湖堤镇大圣路思凯小区10栋1107号被抓获;被告人孙XX于2019年4月3日被抓获;被告人魏XX于2019年4月3日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唐XXXXX号被抓获;被告人李XX于2019年4月3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方城XX被抓获;被告人朱XX于2019年4月3日在汤原县鹤立镇格林小镇5号楼4单XX被抓获;被告人闫XX于2019年4月3日在河南省武陟县大封镇东唐郭村昌盛中XXXXX号被抓获,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27,6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X、高XX、马XX、孙XX、魏XX、李XX、朱XX、闫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张某某、唐X1、宋某某、刘1、刘X2、刘X3、郑某某、石X、陈某某、唐X2、杨某、俞XX、陶X、莫某某、徐XX的陈述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工作情况》、《账号关系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光盘;《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八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伙同被告人高XX、马XX、孙XX、魏XX、李XX、朱XX、闫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设施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高XX、马XX、孙XX、魏XX、李XX、朱XX、闫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魏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闫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孙XX、魏XX、李XX、朱XX、闫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王洹律师,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硕士,专精复杂民事案件、商事案件,执业至今,已成为多位企业家的私人律师,并获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6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