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海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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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作者:贾海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7次举报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执行职务,而给予他们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待遇是各国之间按照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协议,相互给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际公约的精神,于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这种特殊权利和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办公处、住处和文书档案不可侵犯,免纳关税,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等。享有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1)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2)外国驻本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同级别的人和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等。(3)执行职务的外交使差。(4)根据我国同其他国家订立的条约、协定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权的商务代表。(5)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的下列人员:①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②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③各国政府来中国的高级官员;④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和国际公约享受特权和豁免的其他人员。(6)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名誉领事和其他领馆人员。上述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犯了罪不交付我国法院审判,他们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一般有下列几种方式:①要求派遣国召回;②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③对罪行严重的,由我国政府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这是国际上保证国与国之间正常交往通行的做法和必需的条件保障。

贾海亚律师,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期间入围华律网2015-2016全国十佳律师,20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