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海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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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

作者:贾海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91次举报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规定刑罚和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  

本条所确定的原则,既是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应遵守的原则。在制定和修订刑法中,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都规定了较重的处刑;对于所犯罪的性质、情节比较轻的,如过失犯罪等,规定的处刑则比较轻。也就是说罪重,规定的刑罚就重;罪轻,规定的刑罚就轻。在刑事司法中也应遵守这个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判多重的刑,重罪应重判,轻罪应轻判。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罪过大小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当,不能重罪轻判。判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也不能轻罪重判,判重了,不利于体现司法公正,还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心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此,必须使罪与刑相称,罚当其罪。

贾海亚律师,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执业期间入围华律网2015-2016全国十佳律师,20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