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6月5日18时,某公交线在大同路进清溪路南地发生交通事故并致胡大死亡。因当时未能及时联系到胡大的儿子胡小,后该事故经浦东新区交警支队调解处理,事故当事人陈某随与胡大的哥哥(胡龙)及姐姐(胡秋)达成《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胡大的哥哥及姐姐从公交公司领取胡大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21500.00元整。
2014年3月12日胡小回到家后方得知其父的事故,与胡龙及胡秋联系并要求其返还胡大的死亡赔偿金等未果,后胡小将胡龙及胡秋告上了法庭。
那么胡龙及胡秋是否应该将胡大的死亡赔偿金还给胡小呢?
律师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分配。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根据此规定,胡小应为胡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胡龙及胡秋应为胡大的第二顺位继承人,胡大的死亡赔偿金等应首先分配给胡小。
最终胡小与胡龙及胡秋在法官的主导下达成调解,在扣除为胡大办理丧葬等花费后,由胡龙及胡秋返还已领取的胡大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