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刘某成立某卫浴洁具销售公司,雇佣王某等人为其工作。公司经营期间刘某多次以效益不好为由,推迟工资发放,持续数月,累计拖欠王某等人工资达16万元。王某等人欲找刘某讨回薪资,在多次电话联系均未成功后,经打听才得知刘某已离开当地并更换了手机号码,王某等人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2021年4月7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张贴公示,但刘某仍未在限期内支付欠王某等人的薪资。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刘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刘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王某等人的谅解,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法院判决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刘某以公司经营效益不好为由恶意拖欠、拒不支付王某等人的劳动报酬,实质上是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由劳动者承担,以对劳动力的无成本无风险的使用来获取经营利润,最后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