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贵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医疗纠纷房产纠纷改制重组合同审查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基于历史政策等社会因素的占有抗辩

发布者:张生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036人看过

 基于历史、政策等社会因素的占有抗辩

这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所造就的一种现实状况,自建国以来,我国长期采用公有制,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在这个历史变化过程中,一些财产的所有与占有变就随着历史变迁和政策调整等因素产生了分离,由此引发这些财产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的争议,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处理此类案件,除了适用法律规定之外,同时还应当考虑当时的具体历史、政策等社会因素,而且后者更加重要。本例就是出现的大量房改房腾退案件,该类案件之所以大量涌现,是由于拆迁引发,表面看来,似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用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调整即可,但细加分析可以发现,原告与被告之间实际上不存在真正的法律上的物权侵害关系,双方之间的居住关系根本不是通过市场交易经协商形成的,而是由于历史环境所形成的现实状态所决定,物权法或民法上关于物权的规定,其调整对象是基于市场交易所形成的合同,如果用这些规定来调整并非基于市场交易形成的所谓私房租赁纠纷,必然是南辕北辙,不可能发挥良好的规范功能,在审判实践中,北京各级法院也都没有机械的照搬民法或物权法上的租赁关系来处理此类已购公有住房腾退案件,而考虑具体情况,确立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处理原则,若居住人无其他居住地,则仍可依据现状继续占有房屋的处理原则,很好地不衡了产权人与居住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已购公有住房腾退纠纷本质上就是对房屋占有的争议,在此类案件中,占有人之所以能对抗产权人而继续占有房屋,与其说是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如说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政策因素,占有的深层含义就是相对稳定的社会现状,因在特定社会环境下形成的财产占有关系,可以基于特殊的历史政策因素对抗所有权人的权利主张,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体到本案,被告基于历史政策因素占有居住房屋长达近二十年时间,而且以涉案房屋为基本生活地点,如果一味迁就产权人,让居住人无条件腾退,势必造成许多居住人无家可归的局面,危及社会的稳定,所以,在审判审践中,当确定居住人长期居住此房,无其他居住地的情况下,则产权人不能要求返还原物而腾退房屋,由此可见,占有代表着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在一定条件下,完全可以对抗所有权。无论是公房腾退还是私房腾退,都是特定历史时期下特定政策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变化,特别是房改深入,由单位福利分房的模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转而改为全面市场化的房屋分配模式,此两类纠纷逐步消失,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比两类纠纷的处理所体现的一般法律规定与特殊国情的有机结合,确实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