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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的容易产生的法律联属性问题

发布者:张生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076人看过

    关联企业之间的容易产生的法律联属性问题

   
关联企业在法律上也叫联属企业,在法律上主要是指企业之间利用价格、费用成本的转移来避税。

关联企业在股权上存在着一定关系,包括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和分公司。

容易发生的法律问题是
一、用转移价格的行为进行避税,彼此间经营的联属关系在经济上背离市场经济规则,人为抬高和压低交易价格,把利润从高税率转向低税率,用不合理的分摊成本费用方式对关联企业的税务进行处理。

法律上要求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和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所得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其中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成本标准等资料,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 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二、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资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的企业之是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针对关联企业的经营者,法律并不要求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只是以有无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来判断,主要是从是否拥有和控制股权利益方面考查。

三、关联企业管理层之间往往系由亲属团组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主要体现在民法上,以互负权利义务的家庭成员为划分主体,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这些亲属具有法定的权义关系,婚姻和血源是亲属关系赖以形成的主要途径。也可以法律拟制。亲属之间以联络系统可以明析,有男系亲、女系亲、父系亲、母系亲之分,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叫直系血亲,具有间接血亲关系的叫旁系血亲。以配偶为中介定的亲系叫姻亲。基于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叫血亲。以出生为的事实为其发生原因的叫自然血亲,依法创设的亲属叫拟制亲。有关税收法中规定的关联企业不考查管理人员是否具有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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