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引入专家责任是正确处理医患纠纷的是关键
目前,医患纠纷发生越来越多,一旦发生争议则医患双方对立情绪大,不易解决,医方和患方各自站立的角度和对事故本身的态度不同,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细,法律对医学认识还存在很多考量上的差距,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难题。
医疗事故的产生,使得患方即刻从企盼施治的弱者一下子跃到与医方敌视的对立面,医方也从无辜的认识和感觉中偿受委屈,这一切都源自于医患纠纷的特殊性。
医院对医学上疑难或罕见病症实施医疗或救治行为后,如效果不佳或在医疗过程中出现误诊误治,引起医患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时,法院从法律角度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价医院的医疗行为成为法律疑症。
笔者曾代理承办了许多的医疗纠纷案件,对于医疗纠纷的正确处理,试做如下思考:
一、将专家责任引入此类案件的审理,这样才能对医院的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评判标准。
所谓专家责任,首先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为承受这种责任的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接受过专门的职业教育和特殊训练;具有从事某种专业活动的资格;以专业知识和资格向社会和他人提供智力、技能专业服务并从中获利;与其服务的对象之间存在或发生特殊信赖关系。
二、专家责任要求专家在执业活动时应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这项高度义务的最起码要求是救死扶伤的义务,努力完成受委托工作的义务,这些义务有的是服务合同约定的,有的则是行业规范、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要求的,专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应当承担专家责任。
三、专家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倒置是确认专家责任的事实依据,在认定专家责任的具体行为是否违反义务或是否存在过错,必须将行业习惯、医疗惯例作为重要的考量情节,以一个合格的专业人员所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来判断,这样才能符合专家责任的认定原则。
医务人员的过错是医疗承担责任的前提,医务专业人员的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种基本形态,医疗机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过错表现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过错,判定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前提是首先确定医疗一方在提供诊疗行为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病患者解除病痛治疗疾病,责任重大,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务操作人员在行为时极尽谨慎勤勉的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注意义务就构成过错,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是否有过错,依客观标准判断,这个客观标准就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特别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活动过错的基本依据,具体判断时应当结合原告在接受检查的目的和要求,结合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结合同一地区相关医院成熟悉的医疗常规综合加以确定。医疗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医务人员积极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如错误诊断,开错药,不当处方,不当手术等等,不作为则是指医务人员消极地不实施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其必须实施的行为,如不按护理规范和常规观察、不尽告知义务等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学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否则即为过错。
四、患者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医方专业人员应尽的必要义务。因未能告知患方应知的情况,则有可能侵犯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医疗专业人员遗漏、疏忽的过错和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由此造成患者失去知情。
综合上述:医院负有特殊的责任,保障患者的健康是院方经营带来的一种风险义务,承担专家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患者到医院接受诊断服务,认为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安全的、是科学的,基于高度合理信赖,患者选择了专家的诊疗服务,专家理应依照医疗目的向患者提供有效服务,在发生事故后,专家利用医学优势抗辩责任,但司法要求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充分引入专家责任,才使医院更好地加强自身建设、吸取教训、善良服务于每一位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