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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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医疗纠纷房产纠纷改制重组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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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与权利为本-现代法治的诀择

发布者:张生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591人看过

    合同法为了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范,设立了三项重要原则,一是明确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禁止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无效,三是要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些规定不仅对于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而且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限制公司与企业滥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者应当充分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精神,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和4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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