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小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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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伤情鉴定乱象——法律不该陷诚实的弱者于困境 兰小南

发布者:兰小南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594人看过

                             文/兰小南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法律被喻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总是与弱者站在一起,让人们内心油然而生敬畏和信仰。

可是,如果法律制度设计本身存在大的缺陷,加上不良人士的恶意操弄,法律瞬间可能会变成“慈眉善目”的恶魔,转身将诚实的弱者套上枷锁、推入火坑。

一、问题的由来

以下是本律师最近办理的两起人身伤害类的刑事案件:

案例1.

甲、乙姐弟二人从A市去B市会见客户丙,丙擅自将自己的朋友丁带上,一起去甲、乙入住的宾馆房间面谈。甲、乙与丁并不认识,丁喝了酒,加上比较自大,姐姐甲不悦,提出不想与丁谈,说丁喝多了酒。丁听后不悦,认为甲轻视自己,拿起烟灰缸朝甲扔去,甲、乙均起身,让丁出去。丁站起之后,转身一拳将甲打得飞倒在床铺上。乙见姐姐甲被打,冲上来与丁对打,几个回合就被丁打倒。乙爬起来打电话报警,期间又被丁暴打,丙从中劝阻,但劝阻不住。

之后,甲、乙的助手小张(注:20岁左右的男青年)推门进来,见两个老板都被打倒,冲上去帮忙,被丁一拳击倒。丁非常得意,称自己是练拳击的,你们三个都不够打。

警察出警赶到之时,看到乙的现状十分可怕:面部肿得很大,大小便失禁,呕吐不止。当即叫120将乙送往医院抢救,将其他人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并做出了刑事立案决定。

丁见事态严重,主动提出愿意赔偿给乙2万元调解了结,乙一方不同意。

由于存在双方对打的情况,加上丁自称也被对方打了,警察给双方都开出了验伤单。第二天下午,乙、丁都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伤情鉴定。

鉴定报告出来之后,让人大跌眼镜——乙只是构成轻微伤,虽然当场大小便失禁,医疗费花了1万多元;丁构成轻伤,鼻子三处骨折,虽然当场鼻子没有出血,也没有红肿现象。

鉴定报告出来之后,办案民警通知乙涉嫌了刑事犯罪,可能要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丁的态度一百八十度转弯,之前一直短信联系向乙道歉和主动愿意赔偿,现在坐等着乙出满意的价钱来求得自己的刑事谅解。

乙仓促委托本律师自A市赶赴B市介入此案,与办案民警沟通中,确认了上述事实。办案民警也坦陈,事情出乎了他们的意料,但他们依法只能对乙进行刑事追诉,下一步一定要移送到检察院。

我作为辩护人提出乙属于正当防卫,不被认可;提出丁的鼻子三处骨折与乙之间缺乏关联性,存在丁之后自伤或另外受伤的可能,但民警要求我方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否则一律推定系头天打架时被乙打伤,依法要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仍在办理过程中......

案例2.

甲用自家车从事滴滴打车,某日夜晚8时许,乙打车坐上甲的车子,到目的地之后,乙身上没带钱,却借口甲没有送到小区里面下车不给钱就走,甲下车拉住乙不让走。乙打电话让朋友过来,但不是付甲车钱,而是为了摆脱甲,对甲掐脖子及辱骂。甲眼看吃亏,通过滴滴车司机微信朋友圈呼救,不到一分钟,附近的出租车司机有56辆车开过来,下车之后动手打了乙一顿,同时电话报警,要求处理乙的坐霸王车行为。

警察出警之后,将双方带到了派出所,乙从朋友处拿钱付给了甲打的费,双方看起来都没有受伤,也都没有流血。但民警还是给双方开出了验伤单。

甲出门就将验伤单随手扔了,继续跑出租。一周之后,甲接到民警电话,通知他第二天到派出所来处理上周打架的事。甲根本没有在意,没去。一个月之后,甲有一天晚上跟朋友一起喝了酒,不敢开车回家,就在附近登记宾馆开房入住,结果被作为上网追逃人员抓获了。

甲被关进看守所之后,其家人联系乙希望获得谅解,乙要求30万元赔偿,否则让甲坐两年牢。

甲的家境不好,拿不出钱,也没有想到请律师,直到被移送到法院,才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匆忙委托介入,其时甲已经被关押了近3个月。

本律师接受委托阅卷之后,发现案件存在重大问题,主要如下:

首先,乙的伤情鉴定报告存在重大疑点,第二天验伤拍片时结果鼻子一般性骨折,只是轻微伤,但几天后换了一家医院检验,结果是轻伤,鼻子粉碎性骨折,做第二次鉴定的理由何在?为何一定就采信第二次的鉴定意见?其二,鼻子若粉碎性骨折,为何当时没有流血?其三,办案民警未告知甲对乙的伤情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其四,未告知甲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将甲直接上网追逃......

本律师为甲做无罪辩护,提出上述辩点,同时说服甲书面申请对乙的伤情重新鉴定,法官答复先开完庭再看情况。

第一次开庭之后,法官迟迟不谈重新鉴定的事,对于本律师提出的若鼻子粉碎性骨折当场一定会流血的观点,法官要求找出权威依据,否则不予采纳。本律师咨询了两位医学的专家,均答复若鼻子粉碎性骨折一般当场会流血,但均不敢肯定一定会当场流血,因为找不出依据。

到第二次开庭时,甲已经被关押了4个多月。根据其家属及甲本人想尽早出来的意愿,本律师与乙方商谈谅解事宜,最终乙接受了6000元赔偿同意谅解(含了2000多元的医药费、之前一直要价30万元),最终法院判处甲拘役5个月,甲如愿很快出来了,案子就这样和稀泥一般结案了。

二、存在的问题

(一)伤情鉴定的程序操作,存在重大问题

1、实际操作中,只要存在双方动手的情况,民警一般会给双方都出具验伤单,要求各自到符合条件的医院做伤情鉴定。

2、当事人拿了验伤单之后,自由决定是否立即去医院,还是明天、后天去,中间的时间段完全失控,全凭当事人自己掌握。期间完全有自伤或再次受伤的可能,但是都可以让对方来背黑锅。

(二)伤情鉴定的意见结果,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

1、伤情鉴定意见不统一,可能不同的医院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缺乏科学性、唯一性。

2、由于伤情鉴定的意见模糊,导致人为因素影响鉴定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司法人员机械办案,不愿意提出主见

1、司法人员明知不公或存在疑点,但是不愿意提出主见,个人不愿意承担风险,将难以完成的举证责任推给当事人,为自己寻找借口及托词。

2、比如,案例1中的轻伤鉴定之后,警察对乙进行刑事追责;案例2中法官要求律师提供“若鼻子粉碎性骨折一定当场会流血的权威结论依据”。

(四)警察里面也有坏人,制度设计的质疑性不够

1、首先声明,此处所讲的警察不是特指警察,也不仅限于警察身份,而是泛指所有期待公信力身份的人员,比如执法人员、公证员、律师、公务员等。

2、上述案例2中,甲的家属一直跟律师讲乙的亲戚在市公安局,对此律师确实很难有所作为。但是,办案民警为何同意让乙做第二次伤情鉴定?为何直接采信第二次构成轻伤的鉴定?为何不告知甲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为何将甲直接上网追逃?等等,有一系列将甲人为故意做成刑事案件的痕迹。

三、律师建议

(一)修改《公安机关办理伤情案件规定》

1、《公安机关办理伤情案件规定》于2005年由公安部制定,全文只有47条,目前仍是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主要法规依据。

2、上述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相应的细则规定,且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比如,上文中提到实践中的当事人拿了验伤单之后,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立即去医院,还是明天、后天去,中间的时间段完全失控,全凭当事人自己掌握,《公安机关办理伤情案件规定》对此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存在重大的制度设计缺陷。

建议有必要将验伤时间限定在24小时之内,且在此期间应有民警一直陪同,同时应允许对方派人一直陪同,杜绝人为制造伤情的情况发生。

3、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鼻子粉碎性骨折或者有两处骨折即可构成轻伤,这点很容易人为制造。同样,肋骨骨折的现象,在实践中也是很容易人为制造。

鼻子骨折和肋骨骨折构成轻伤的情况,在实践中争议最大。最大的争议已经不在于结论的科学性、唯一性,而在于法律程序上的缺陷,骨折是不是昨天或前天打架时造成的?中间是不是存在自伤或再次受伤的怀疑?只有天晓得。

(二)加强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及惩戒措施

1、必须承认和面对,目前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程序重视不够,对程序性规定的细则及惩戒措施规定不够,导致难以操作,或取决于操作者的个人意志,法律的严肃性不够,而且实践中执法人员不按程序办事的现象大量存在。

没有程序法的遵守,如何体现及保障实体法的公正?

2、整个社会思想的质疑精神及逆向思维不足,将公职人员理想化的认为一定会依法、善意执法办事,对其监督、约束性的细则规定缺失,惩戒性的细则规定很少,导致法律沦为坏人的帮凶,“好人没有好报、老实人吃亏”的现象广泛性存在,值得认真反思。

(三)多个心眼,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置身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个人的言行和交友都要有所注意,尽量远离麻烦的人、麻烦的事。

2、一旦发生纠纷冲突,要尽量保持克制和理性,优先寻求公权力的救济途径,选择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在上述打架事件发生后,要特别提防对方手中的验伤单,尤其是鼻子、肋骨处的可能受伤,否则等待你的很可能是牢狱之灾,尽管事实上你是被欺凌的弱者。

(四)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解决,不要迷信关系

1、如果发生了法律纠纷,请第一时间选择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不要再去迷信所谓的关系,否则一来浪费大量的金钱,二来错过宝贵的时间,程序无法逆转,时光不会倒流。

2、平时交往一、二位靠谱的执业律师,律师的人品也很关键。向你信得过的、人品好的律师求助,即便可能不是他的专业强项,他也一定会为你推荐专业、靠谱的律师提供服务。

四、结语

不能让讲诚信、守规则的老实人吃亏,相信这是全社会可以达成的共识。

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当前社会的各个领域,老实人反而吃亏的现象大量存在,让人义愤填膺。其中,以法律之名充当帮凶,将善良的弱者置于困境的现象,尤其让人不能容忍,这也是执法人员机械办案的结果,是对法律的曲解和玷污。

在我们整个社会,由于批判性思想和质疑精神长期孱弱,加上对程序性法律规定轻视,导致执法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太多,法律之外的不确定因素太多,法律严肃性、公正性受损,使得眼睁睁看着坏人得利、好人吃亏的现象时有发生,值得全社会认真反省和变革。

法治的进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推进,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去实践。相信,只要全社会形成了“不能让讲诚信、守规则的老实人吃亏”这个理念,大家齐心协力去推进、去改革、去调整、去完善,明天就一定会更好,好人不吃亏的时代一定会早日实现,人们必将更加幸福安心,社会必将更加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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