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女,57岁,在当地村卫生室输头孢曲松钠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立即拨打镇卫生院的电话,卫生院负责任现场主持抢救,并用救护车送往上级医院抢救治疗。但是,因为抢救不及时、不规范,现遗留植物状态生存。事故发生后,当地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是医疗事故。接受委托后,直接法院起诉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有过错,承担10%的责任。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对专业问题不能回答。法院委托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 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村卫生室与卫生院连带赔偿1050242.89元。
本案的重点:责任主体的确定,医院的过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