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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病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发布者:朱飞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453人看过

一场医疗纠纷,跨度将近两年,今天一审最后一次开庭。作为患方的代理人,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尸体解剖报告的复核、病历真实性的鉴定,但因为主客观原因没能进行。最后,只能认可医院的病历资料,申请过错鉴定,结论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阅读病历资料及尸体解剖报告,个人认为,手术医生篡改病历,把麻醉医生的责任揽在自己的身上。在此,我也不怕得罪曾经的战友,只是希望能他们汲取教训。

     一、医院封存病历资料不完善。

    事故发生后,家属申请封存病历资料,可是医院以各种理由拖延到10多个小时后才封存。诉讼过程中,明确指出其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不完整,没有护理记录。患方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医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为病历资料不完整,医学会退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病历资料多处矛盾,不排除篡改可能。

     1、医生与护士记录的生命体征不一致

     首次护理记录是患者入院时护士的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及入院记录是患者入院时医生的记录,医生及护士的记录应当一致,特别是对生命体征的记录。本病例,首次护理记录载明:T 39.6℃、心率88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12/78mmHg,《入院记录》及《首次病程记录》载明:T 39.5℃、心率145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70/40mmHg。  

     2、诊断不一致

      《病危通知书》、《麻醉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麻醉知情同意书》、《深静脉穿刺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部位标示确认表》、《彩色超声图文报告》,这些病历资料或经过患方签字、或是其他科室的医护人员书写,均没有感染性休克的诊断。可是,《入院记录》及《首次病程记录》有感染性休克的诊断。

      3、手术记录与尸体解剖发现的不一致。   

     手术记录载明“用5mm胆道镜再次探查,肝内胆管及胆总管下段未见明显结石,顺利进入十二指肠”;而尸体解剖载明“胆总管于十二指肠壶腹部入口处扪及硬结感,剪开取出一结石,大小2cm×1.5cm×1cm结石,余胆总管内见多个细小结石,去除结石后胆道全程通畅,胆管周径2.0cm”。尸体解剖证明十二指肠壶腹部入口处有结石堵塞,胆道镜不可能顺利进入十二指肠。

      三、死亡原因之争。

     虽然尸体解剖报告对死亡原因的诊断是“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但是结合病历资料与尸体解剖发现,患者胃内容物返流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较大,所以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死亡原因进行复核。

       1、术前腹部CT显示大量胃内容物,且没有上胃管,有胃内容物返流的病理生理学基础。

       2、根据病历记载,临床应当首先考虑胃内容物返流窒息死亡

    麻醉记录载明,患者14:20离开手术室,当时血压是120/50mmHg。ICU抢救记录载明,14:33到达ICU病房,GCS评分3分,双瞳散大,直径6mm,大量黄色痰液从气管插管内涌出。短短13分钟,患者就死亡,且从气管插管内涌出大量痰液,应当首先考虑胃内容物返流窒息死亡可能。

        3、尸体解剖发现:胃内大量褐色粘液,量约300ml;气管及双侧主支气管内见大量褐色粘液及冰渣。气管及双侧主支气管内应当是气体,即使有渗出液也应当是少量,不可能是大量,否则就应当是窒息。

      四、尸体解剖报告不严谨,破坏最重要的证据,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首先,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证明患者在短短的13分钟内死亡,且从气管插管内发现大量痰液涌出,临床上不排除窒息可能;其次,尸体解剖发现气管及双侧主支气管内有大量褐色粘液及冰渣,胃内容物也是褐色粘液,物理性状几否一致,尸体解剖人员应当进一步检验其化学成分是否一致,若一致就可以证明是胃内容物返流。但是,不知为何,尸体解剖人员既没有进一步检验,也没有对气管及双侧主支气管内的大量物质作任何分析。对此,曾经向多中心的鉴定人员咨询与探讨,均认为鉴定报告不严谨。

       五、也许,一根胃管就可能避免本悲剧的发生。

      首先,患者是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常见于结石堵塞胆总管下端,有并发急性胰腺炎可能,按医疗原则应当予以胃肠减压。本病例,尸体解剖发现胆总管于十二指肠壶腹部入口处结石堵塞、胰腺炎。

       其次,术前胃肠减压应当是医学常规。本病例,术前腹部CT显示大量胃内容物,且腹腔镜手术时的气腹压力挤压胃导致胃内容物返流可能性更大,也应当予上胃管,持续胃肠减压,但是医生没有予上胃管。

       六、麻醉监护不力,没有及时发现窒息。

      客观分析,本患者可能是死在手术台上。因为按常规,术后应当在麻醉复苏室观察一段时间,待患者完全苏醒后才转回病房。而本病例,是术后立即转回病房,不符合医疗常规。

      即使不是死在手术台上,胃内容物返流窒息也是发生在离开手术室到ICU的这短短13分钟时间段内,此期间完全是麻醉人员监护。

      七、普外科医生篡改病历,增加“感染性休克”的诊断,责任自担。

      医院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本代理人庭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假设鉴定人员不能回答医生的专业提问,将医学问题向医生提问。非常幸运,鉴定人员专业基础夯实,也作了充分准备,同时带来了专业书籍《黄家驹外科学》、《外科学》,对医生的提问对答如流,所以就没有必要在法庭上展开医学的争论。

      假设,医院将赔偿款分配给科室及医生,也是其篡改病历付出的代价。假设,没有“感染性休克”的诊断,也许鉴定结论就不会如此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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