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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宫内窘迫死亡,医院全责

发布者:朱飞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1017人看过


    王女士,因“停经40+6周,要求住院待产”于2015年7月5日入住某医院产科待产。该医院予催产素计划分娩。住院期间,医院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拟行“剖宫产术”分娩。麻醉生效后,发现胎心消失,胎儿宫内窘迫死亡。医院解释“胎儿可能发育异常,所以才宫内窘迫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家属要求封存病历资料。但是医院医生以“医生不在,不能拿到病历”为由,拒绝家属复印病历资料。一周后,医院才通知家属复印病历资料。

    王女士自行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并行引产术。术后,其丈夫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尸体解剖。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遵医病解(2015)尸鉴字第xxx号》鉴定为胎儿宫内窘迫死亡,未发现畸形。

    经医患双方申请,该县卫生局委托遵义市医学院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王女士也多处咨询律师。开庭前3天,接受王女士的咨询并当即委托。

因为病历资料已经被篡改,所以第一、二次阅读病历资料时,几否找不出医院的过错,好像胎儿的死亡就是一突发事件。第三、四、五次阅读病历资料,才发现医院的过错。

开听证会前,当庭向医学会提交了陈述材料和相应的医学书籍与文献。开听证会时,对医院的辩解进行逐一反驳。医方对如此专业的反驳,无法做出合理的辩解。最后,遵义市医学会作出遵义医鉴(2015)XXX号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全责”。

    该纠纷中,以下几点值得思考:

    1、封存、复印客观病历资料,是患方的权利。当医方不配合时,建议保留录音、录像等证据,并立即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封存、复印病历。

    2、医学会一般不对病历的真伪作出判断,其是以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为鉴定材料,所以,一定要从医院篡改的病历中去找出医院的过错,这不但要有夯实的医学基础知识,更需要丰富的临床经验。

    3、胎儿还不是民事主体,没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是产妇。这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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