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接到几个咨询(既有患者,也有神经外科医生):取下的颅骨是否要给患方。回想临床医生时,也有类似的疑问,遇到类似的事情。
1、为何要取下颅骨:
取颅骨,在临床上常见于“去骨瓣减压术”,颅腔是密闭的腔隙,对大脑有保护作用。但是,当大脑受到损害(如脑出血、脑梗死、脑外伤等),大脑就会水肿、体积增加,此时密闭颅腔内压力会增加而损害脑组织,就需要去除部分颅骨让水肿的脑组织向外膨出,减轻脑组织的损害。当脑组织水肿消退、病情稳定后再用钛板修补缺损的颅骨。
2、取下的颅骨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集中处理,不能给患者或患者家属,应集中销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 修订)》第二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 年版)》规定,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属于病理性废物,包括:1.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3.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和尸体;4.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等;5.确诊、疑似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产妇的胎盘。
3、若医院将取下的颅骨给患方,医院将会面临行政处罚,严重时可能会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 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