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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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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发布者:胡金平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645人看过

离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当事人×××委托并经×××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与×××离婚案件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就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出庭参加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与被告2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前二人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更是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执。20××年前后,被告因无法接受原告兄弟返回大家庭共同生活,与原告的兄弟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劝说无效后,被告与原告大吵后回到娘家。并从此与原告分居长达九年之久。我方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两个家庭的组合,如果一场婚姻的组合造成双方家庭之间的相处如同仇人一般,这样的婚姻不仅对双方是一种伤害,对双方的家庭更是一种折磨。同时也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和我方提供的证据可知,原告曾就二人的婚姻关系提起两次离婚诉讼,,分别有×××民初字第×××民事裁定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为证。第一次原告撤诉是因为被告刻意不配合法院,双方无法调解,原告无奈之下作出的选择。第二次的离婚诉讼也是因为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后调解无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其实被告这种坚持并不是基于对原告的感情深厚,而是来自于其内心的固执,被告就是不愿让原告可以舒心的生活。在原告与被告刚开始分居之时,原告曾多次去被告娘家接其回家共同生活。可是被告就是一意孤行,不听任何人的劝说。在将近十年的不断消磨中原告对被告的感情也消失得无隐无踪。如果说还有,那便是仅存的一份对被告压抑了十年的无奈。这份无奈让原告已经精疲力竭,感觉不到丝毫来自于被告给予的家庭温暖。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与折磨。特此,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关于原、被告之子×××的抚养权问题。

首先, 无论是分居之前还是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其子×××都是一直和原告及其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的。在长期的相处中,原告对儿子×××的生活习惯都十分的了解,感情也更加深厚。同时爷爷奶奶也非常疼爱自己的孙子,愿意协助原告一起照顾抚养×××。而且在近九年的分居时间中被告很少与儿子×××在一起生活,对于孩子成长的过程,被告是有着严重缺失的部分的,更谈不上熟悉孩子的生活习惯,了解孩子的性格特点。其次,×××是男孩,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教育都是极为有利的。被告×××性格过于偏执,如果×××跟被告一起生活,势必会影响孩子性格的养成。而原告作为一位疼爱孩子的父亲,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更懂得如何正确的和儿子沟通,男孩随父亲成长更加有利于培养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况且,×××即将步入青春期阶段,被告作为母亲很难很好与之沟通,从而帮助孩子解决问题。

从教育背景和经济状况来说,原告是大专毕业,相对于被告有着更为长时间和优质的受教育经历。这样的经历对教育孩子有很大的辅助作用。实际上,平时儿子×××的学习也都是原告在加以辅导。同时,原告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相对稳定,可以支持×××至成年期间的教育和生活开销。而女方总是不断更换工作,其收入非常的不确定,这样的情况如果孩子判于女方抚养就可能对孩子的学业和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另外,即使法院将抚养权判于原告,原告也将充分保证被告对孩子的探视权,保证孩子即使在双方离婚的状态下,也能够充分感受到母爱的呵护。

   综上,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孩子应归原告方抚养。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行使抚养权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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