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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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不可不知“转继承”

作者:刘丽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36次举报
2019-11-29

王某父母离异多年,父亲始终未再婚。2006年父亲因交通意外死亡,留下一套房产。最近王某来到公证处想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了解到,该套房产是王某父亲离婚后购买的,王某的奶奶在世,而爷爷于2007年死亡,王某的爷爷奶奶一共生育了三个儿子,王某的父亲排行老二。公证员告知王某,除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外,还需要王某爷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到场。王某说他爷爷的父母已去世多年,而大伯2009年也已经去世。公证员随即告知王某,他大伯的配偶和子女也得来公证处。王某不明白,自己认为很简单的事,怎么牵扯了这么多人呢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某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继承即从被继承人王某父亲死亡时开始,由于王某的爷爷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而又于遗产分割前死亡,那么王某爷爷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王某爷爷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王某爷爷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而王某的伯父又于2009年死亡,那么王某伯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有权继承。

公证员介绍,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另外,转继承不受次数限制。本案中,发生了两次转继承,一次是王某爷爷,一次是王某的伯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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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红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71120141116646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劳...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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