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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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开发贷款的申请条件

发布者:张晶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477人看过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2. 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 具有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4. 借款人为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应为三级(含)以上,其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5. 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6. 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 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 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项目条件

  1. 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2. 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项目资本金不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外),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4. 贷款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经评估符合我行规定要求;

  5. 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贷款方式

  执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相关管理规定,应采取抵押、质押方式。对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能力不足部分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贷款人须确保贷款担保合法、充足、有效。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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