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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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2日|分类:知识产权 |498人看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所谓复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所谓摹仿,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即沿袭他人驰名商标赖以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组合方式及字体表现形式、特定图形构成方式及表现形式、特定的颜色组合等。所谓翻译,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谓类似服务,是指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谓容易导致混淆,是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包括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件: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日期以前,他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根据规定,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即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的,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容易导致混淆的,则本法并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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