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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行为如何处理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票据 |1783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四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票款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对旅客这种行为的处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向承运人补交票款。同时根据规定承运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有权颁布规定,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承运人可以按规定加收票款。补足票款是乘客的义务,所以用了“应当”,至于是否按规定向乘客加收票款,则由承运人自己酌情处理,所以用了“可以”二字。其次,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这里的拒绝运输是指承运人有权在适当的地点令其离开运输工具。当然在旅客拒不交付票款,承运人在适当地点令其离开运输工具后,承运人仍有权向旅客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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