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法定质量担保义务是,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符合该标准,没有的,要使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质量应当达到的特定标准。应当讲,这是一种比较原则的表述。然而,由于实际生活中买卖合同的情况纷繁复杂,涉及的标的物以及合同标的额千差万别,试图在法律中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仅很难做到并反而不利于调整具体的合同关系。对此的理解,可以参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而它在实践中的适用则要结合所遇到的个案进行具体的分析,以确定“通常标准”或者“特定标准”的内容,即在具体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体现出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