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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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毁损、灭失基本风险承担原则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0日|分类:合同审查 |559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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